导读:
智力残疾人因智力受限,通常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独立立遗嘱。但特殊情况下,如智力残疾人获得遗嘱设立权,撤销遗嘱的方式与其他人无异。
一、
智力残疾人可以立遗嘱吗
1.智力残疾人由于其智力受限,根据法律规定,他们通常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独立成立遗嘱。
2.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
3.这意味着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智力残疾人的智力状况使得他们无法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无法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
因此,智力残疾人通常不能立遗嘱。
二、
智力残疾人撤销遗嘱的方式
1.由于智力残疾人通常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因此他们也不存在撤销遗嘱的问题。
2.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智力残疾人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遗嘱的设立权,并成功设立了遗嘱,那么他们撤销遗嘱的方式与其他人并无不同。
3.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主要有两种:
(1)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4.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如果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三、
智力残疾人公证遗嘱的特征
虽然智力残疾人通常无法设立公证遗嘱,但我们可以从公证遗嘱的一般特征出发,探讨这一问题的理论层面。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公证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一特征使得公证遗嘱在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愿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2.公证遗嘱是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设立公证遗嘱时,就已经明确预见到了自己死亡后财产分配的法律后果,并对此进行了预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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