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自诉条件具体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拒不执行判决,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证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拒执罪自诉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主体信息等。
一、
拒执罪自诉条件具体有哪些
拒执罪的全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以下条件可以自诉: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需要提供的证据
1.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2.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的主要线索材料。
3.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如财产转让、出租合同、过户登记、银行转账记录、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
4.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阻碍执行或聚众闹事,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案件材料、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公务证件,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构成拒执罪。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的现场工作记录、录像、执行日志等。
6.因妨害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
7.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相关证据材料。
8.自诉人身份证明。
9.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10.申请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材料。
11.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12.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
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哪些区别
1.定义不同:
(1)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2.提起诉讼主体不同:
(1)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
(2)公诉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3.提起诉讼条件不同:
(1)自诉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公诉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