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定罪的标准是行为人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等情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一、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如何定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定罪的标准是: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4.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如何定罪  第1张

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审理程序

  首先是法官宣布开庭,然后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开始法庭辩论,检察院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然后休庭,合议,最后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