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以及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金钱给付义务进行强制执行。

一、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行为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后,其范围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1.原则上仅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特定机关具备此权力。

  2.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这一范围得到了抽象性的扩大,特别是在处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以及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方面。

  3.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如交通局、国土局等,均可能获得自行强制执行权。例如,交通局可拍卖扣押车辆以抵缴罚款,国土局则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

  文庄律师网提醒,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可采用多种方式,主要包括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

  1.代履行,即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方法。代履行的实施需满足四个要件:

  (1)存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2)该义务必须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能达到与义务人亲自履行相同的目的;

  (4)由义务人承担代履行的必要费用。

  2.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手段,通过对拒不履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执行罚可分为执行行政罚和执行罚两类,具体形式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3.直接强制是在间接手段无法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采用的强制方式。它允许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制,以实现义务履行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行为  第1张

三、

行政强制执行需满足的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并非无条件的,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明确设定,未获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执行。

  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处理查封扣押物品、冻结划拨款项等其他强制执行权均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还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