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8条规定了该行为的立案标准。

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处罚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判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第1张

三、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是5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