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以一般人的理解可能性为标准。
一、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如何办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处理是: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意味着,在双方协商确定的非格式条款与预先设定的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确保双方真实意愿得以体现。
二、
格式条款有争议如何解释
文庄律师网提醒,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民法典》也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原则。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采用客观解释原则,以一般人的理解可能性为标准。
2.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解释,或者根本没有通常解释,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与正义。
三、
非格式条款是否具有优先权
关于非格式条款的优先权问题,《民法典》中的“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给予了明确的回答。
1.这一原则强调合同自由,认为非格式条款作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权。
2.这一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