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的东西可能还能要回来,主要是取决于赠与性质。若是借贷则需返还,若为纯粹赠与,则需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
一、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的东西能要回来吗
1.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的东西可能还能要回来。
2.实际上,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赠与行为的性质。如果赠与是基于借贷的,那么当然应当返还;但如果属于赠与行为,则需要进一步考虑。
二、
恋爱期间哪些财物赠与可不予返还
在恋爱期间,有些财物的赠与是不需要返还的。
1.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这类物品价值不高,且返还并不会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因此通常不需要返还。
2.节日礼品、订婚或男女来往的宴席等,也属于可不予返还的范畴。
3.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赠与,如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如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如见面礼、叩头礼等),通常是需要返还的。
因为这些财物往往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结婚为前提,一旦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这些财物就失去了基础,属于不当得利。
三、
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附条件赠与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提前赠送大额财产的行为,通常构成附条件的赠与。
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2)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结婚而赠送的财物,就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3.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如果条件未成就(即双方未结婚),那么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在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时,应当明确赠与的目的和条件,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