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刑法上没有规定此罪名,刑法规定的正确的罪名是欺诈发行证券罪,一般存在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隐瞒所募集资金等情形需要立案追查。

一、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刑法上没有规定,规定的罪名是欺诈发行证券罪,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

欺诈发行证券罪需要哪些证据

  欺诈发行证券罪需要的证据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行为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例如虚假陈述、合同、票据、凭证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证据,例如银行流水记录、审计报告等。

  5.其他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第1张

三、

欺诈发行证券罪自首能不能减轻处罚

  欺诈发行证券罪自首能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