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居间是中介性质的法律关系主体,其资格在法律上未明确限定。有观点认为应限制居间人资格以确保市场秩序,而另一观点则主张放开限制。实际上,居间人资格应依情况而定,日常生活可规范引导,特定领域则需法定核准。
一、
居间是什么法律关系的主体
居间属于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身份和资格在法律上并未被明确限定。
1.居间人,作为促进交易双方达成合同的中介,其主体资格问题在合同法中并未具体规定。这引发了关于居间人是否应受特定资格限制的讨论。
2.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1)主张对居间人主体资格进行必要限制,以确保市场秩序和监管的有效性;
(2)主张不应设置过多限制,允许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从事居间活动。
综合考虑,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居间行为,应予以引导和规范;而对于特定领域的居间活动,则需设定法定核准的特定主体资格。
二、
居间人主体资格的争议与解析
关于居间人主体资格的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市场自由与监管需求。
1.自由市场原则鼓励任何有能力的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包括居间服务,以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交易的便捷进行。
2.特定领域的居间活动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高额的交易金额或敏感的商业信息,因此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和资质要求,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因此,对于居间人主体资格的争议,应基于具体情境进行具体分析,既要尊重市场自由,又要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三、
居间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居间人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着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1.居间人负有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必须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2.居间人应忠实履行义务,不得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
3.居间人还需承担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在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通常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4.居间人还需履行隐名和保密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交易信息。
5.在特定情况下,居间人还可能承担介入义务,代替隐名当事人履行责任并受领对方当事人的给付。
6.若居间人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等。
文庄律师网提醒你,这些义务和责任共同构成了居间人在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