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新正文详细探讨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包括侵害客体、犯罪对象及立案标准。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有什么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虽然都属于破坏性质的犯罪,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两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1)破坏交通设施罪主要侵害的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即确保公众在交通出行中的安全。
(2)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个人或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两者的犯罪对象也不同。
(1)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在交通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3.两者的主观故意内容也存在差异。
(1)破坏交通设施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2)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二、
侵害客体与犯罪对象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侵害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是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关键。
1.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其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如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
这些交通工具在交通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旦被破坏,将可能给公众带来重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2.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则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这种犯罪主要侵犯的是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益,虽然也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但其主要矛头还是指向财产本身。
三、
立案标准说明
1.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一规定明确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立案标准。
2.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犯罪是危险犯。
只要行为人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1)如果所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设备,如门窗、桌椅等,则不构成本罪。
(2)这里的“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但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3.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
看完这些关于犯罪区别和立案标准的介绍,你是否对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清晰的认知?如有法律疑问,记得在文庄律师网上发起咨询,我们随时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