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如何?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滥伐与盗伐有何区别?本文详细解读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滥伐林木罪的构成以及滥伐与盗伐的区分。
一、
滥伐十几立方林木立案标准是怎样
1.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数量较大的行为。
2.根据规定,立案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
二、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只有符合以上要件才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三、
滥伐与盗伐区分
滥伐与盗伐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
(1)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2)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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