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产权,而是对特定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受时间和用途等限制。而产权通常指的是对某项财产的全面、永久的拥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是产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等同于产权。
1.产权通常指的是对某项财产的全面、永久的拥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针对特定的国有土地,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给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权利,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3.这种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不仅有时间上的限制(如常见的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期限),还有使用性质和用途上的限制。
因此,虽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赋予了使用者一定的权利,但它并不等同于产权。
二、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差异
文庄律师网提醒,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在性质、期限和权利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
1.房屋产权是永久性的,只要房屋存在且未被完全毁损灭失,产权人就能一直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是有期限的,由国家通过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期限通常为40年、50年、70年不等。
2.房屋产权是全面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土地使用权则主要限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
3.从法律地位上看,房屋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而土地使用权则是一种相对权利,受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制约。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解释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而取得的,其权利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1)出让方式最为常见,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3)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