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详细介绍了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多次受行政处罚等情形。同时,阐述了经济损失及后果,以及违规行为的惩处。
一、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而言,当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1)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2)欺骗则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二、
经济损失及后果
1.在串通投标罪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即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2.这种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当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例如50万元以上时,就会构成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三、
违规行为的惩处
对于串通投标罪的惩处,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利益的坚定决心。
串通投标罪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只有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你对串通投标罪有何看法?欢迎在文庄律师网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