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周期为单位的工时制度。文章介绍了其定义、工时制度类别及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帮助读者了解该制度的内涵和应用。
一、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这种制度允许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以平衡不同工作日的劳动量。
2.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3.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需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
工时工作制类别
工时工作制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2.特殊工时制度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不定时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制: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三、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我国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
1.在标准工时制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就属于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加班工资;
如果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则属于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或300%的加班工资。
2.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由于其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不执行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3.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都应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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