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第三方代为履行;抵押和质押以财产为担保,但转移占有不同;留置针对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定金则是预先支付货币。
一、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与定金。
1.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按照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方式引入了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增强了债务的履行保障。
2.抵押与质押均涉及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担保,但两者在财产转移占有上有所不同,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而质押则需转移占有。
3.留置作为一种法定担保方式,适用于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4.定金作为双方约定的担保方式,由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定金的数额受到主合同标的额的限制,且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二、
担保中承担保证债务形式
文庄律师网提醒你,在担保制度中,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多样,具体取决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体现了公平与合理的原则。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享有免责权利。
例如,当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权利时,保证人可在其提供财产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同时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监督义务后可不再承担责任。但若未尽监督义务导致资金流失,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监督责任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紧密关系。
4.对于保证人对债务人注册资金的保证,若债务人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存在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行为,保证人需在注册资金不足或抽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