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抵押未登记,抵押人责任非单一无效合同责任。抵押合同效力独立,未登记或致抵押权不成立,但合同可能有效。抵押人应据《民法典》承担过错责任,确保合同公平履行。
一、
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1.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非简单的无效合同责任。尽管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可能导致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需另作判断。
2.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责任,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若抵押合同无效,则抵押人需按照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依据过错大小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分担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
抵押人不办理抵押登记的责任
抵押人不办理抵押登记,对于不动产抵押而言,将导致抵押权无法成立。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特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不仅影响抵押权的设立,还可能对抵押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
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合同的影响
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合同的影响并非一概而论。
1.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不完全依赖于抵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
2.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未办理抵押登记可能导致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人仍需承担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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