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需遵循一系列规定: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可采用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等手段进行监督,并确保人民检察院对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一、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当公安机关决定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方式时,有一系列的规定需要遵循。
1.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是为了确保家属的知情权和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权益。
2.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甚至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
哪些人需要监视居住
文庄律师网提醒,监视居住的对象主要是基于一定的条件和情况来确定的。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监视居住。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也可以被监视居住。
3.如果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4.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这些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的。
三、
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
1.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最终都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2.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国家安全机关也会负责执行监视居住。
3.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监视居住措施的有效执行和监管,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4.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