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在《民法典》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尤其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但需注意,优先受偿权范围及限制需依法分析,保护自身权益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
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在探讨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时,我们首先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指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设立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2.这一规定意味着,经过抵押登记的债权在法律上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因此,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优先受偿的。
二、
抵押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这一规定是基于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即在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担保权利,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对其享有抵押权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1)清偿的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2)清偿的是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抵押权人则可以在其享有抵押权的特定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受上述清偿顺序的限制。
三、
破产抵押债权的优先清偿权
1.破产抵押债权的优先清偿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对其享有抵押权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基于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和担保功能而产生的。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即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2.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抵押权人可以在其享有抵押权的特定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
(1)这一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限制,即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2)抵押权人还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就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其享有抵押权的特定财产。
(1)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抵押权人并不能优先获得全部清偿,而只能按照其债权额在抵押财产价值中的比例获得清偿。
(2)如果抵押财产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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