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刑讯逼供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侵害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且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此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人权,破坏司法公正,需依法追究责任。
一、
刑讯逼供怎么进行认定的
刑讯逼供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1.刑讯逼供的侵害对象特定,即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们作为被指控方,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2.刑讯逼供的行为特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也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3.刑讯逼供的主体特定,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活动。这体现了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刑讯逼供时,还应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二、
刑讯逼供的特征分析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的审讯手段,具有一系列鲜明的特征。
1.刑讯逼供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1)过去,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公安干警身上,但近年来,参与刑讯逼供的人员已经扩展到包括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
(2)这种变化反映了部分违法干警在规避法律方面的心理,他们试图通过指使或暗示他人实施刑讯逼供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2.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侦讯过程中,如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
这些案件通常由于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困难以及破案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以获取线索和证据。
3.刑讯逼供的方法日益隐蔽。传统的暴力肉刑逐渐被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所取代,这些手段不易留下明显痕迹,使得刑讯逼供更加难以被揭露和追责。
4.在时间和地点上,刑讯逼供也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它往往发生在留置、盘查和初次讯问期间,地点则多为派出所、看守所内的审讯室或其他隐蔽性办案点。
5.刑讯逼供多集中于基层办案单位。这既是因为基层办案单位承担着大量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也是因为基层侦查队伍的依法办案意识相对薄弱,容易受到刑讯逼供的诱惑和压力。
三、
刑讯逼供的违法性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审讯行为,其违法性不言而喻。
1.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违背了人类基本道德和伦理准则。
2.刑讯逼供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正义的要求,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最后,刑讯逼供可能导致错误定罪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社会公正和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禁止刑讯逼供是确保法律公平公正、保障涉案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同时,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依法办案意识和素质也是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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