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认定拆迁补偿中的同住人员需满足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等条件,特定情况下如结婚居住满五年等也视为同住人。拆迁同住人并不直接拥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一、
如何认定拆迁补偿中的同住人员
如下认定拆迁补偿中的同住人员:
1.同住人员应当被认定为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这意味着,除了基本的户籍要求外,实际居住时间的考量也至关重要。
2.还需要满足“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以确保被认定为同住人的人员确实存在居住需求。
3.还有三种例外情形需特别注意,如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居住满五年、以及因特定原因户籍被迁出但仍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均可视为同住人。
二、
拆迁同住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拆迁同住人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具有被征收房屋处的常住户口;
2.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认定拆迁同住人的标准。此外,还需要注意上述提到的三种例外情形,它们为特定情况下的同住人认定提供了灵活处理的空间。
三、
拆迁同住人是否拥有产权?
拆迁同住人并不直接拥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产权是房屋所有权的体现,而同住人仅仅是因为满足一定条件而在拆迁时被视为享有特定权益的人员。
1.他们拥有的是同住权,这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所有权的权利,兼具租赁权、所有权的特征和债权、股权的双重性质。
2.在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上,拆迁同住人和承租人通常可以平均分配,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拥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应明确区分产权和同住权的不同性质和权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