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有公务员与聘任制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之间的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可仲裁的人事争议。但考核、职务任免等争议不按此规定处理。
一、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与聘任制人员间的争议:这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争议:主要涉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的争议:这同样包括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属于受理范围。
5.其他依法可仲裁的人事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也在受理范围之内。
二、
哪些争议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根据上述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争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聘任合同的争议:无论是公务员与聘任制人员之间,还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军队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均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2.解除人事关系的争议: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军队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产生争议时,也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3.其他依法可仲裁的人事争议: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事争议,同样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通过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公正、客观的环境中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
不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的情况
尽管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重要手段,但也有一些情况并不适用于人事争议仲裁,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特定类型的争议:如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通常不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而是按照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非人事关系的争议:人事争议仲裁主要解决的是因人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如果争议双方之间不存在人事关系,那么就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因此,在面临人事争议时,相关当事人需要了解清楚自己的争议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以便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