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农村未确权房屋所有权认定需综合宅基地申请与房屋建造。考虑在册人口与建造者,按“谁建造谁所有”原则,共有人均视为房屋共有。未确权房屋需证据与程序明确归属,保障产权合法稳定。
一、
农村未确权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
农村未确权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因素:
1.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属于在册人口,即宅基地申请审批时该家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
2.确认房屋的实际建造者,包括直接参与建造的家庭成员以及出资购买材料、聘请他人建造的成员。
按照“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的原则,即使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仅为一人,但所有在册人口且参与建造的均可视为房屋共有人。
二、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方法
文庄律师网提醒,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关键在于确认在册人口及宅基地申请审批时的家庭成员情况。
1.《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应基于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的在册人口,这些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权。
3.对于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导致的在册人口变动,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户口迁移导致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
三、
房屋建造者及共有人的认定
房屋建造者的认定,遵循“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的原则。
1.直接参与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员,以及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均可视为房屋建造者。
2.对于房屋共有人的认定,需考虑在册人口是否同时满足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建造者的条件。若某人在宅基地申请审批时为在册人口且参与房屋建造,则可认定为房屋共有人。
3.对于建房时未出资的未成年人或宅基地上房屋非户内家庭成员建造的情况,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房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