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筑物倒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倒塌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倒塌非质量缺陷导致。若因过错引起,则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
一、
建筑物倒塌适用什么责任
1.建筑物倒塌所适用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时,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但这一责任并非绝对,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倒塌并非由质量缺陷导致,则可免除其连带责任。
3.若倒塌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则应由该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建筑物倒塌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为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依据。
二、
建筑物倒塌责任如何认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建筑物倒塌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1.需要查明倒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缺陷、施工不当、材料质量问题、管理维护不善以及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等。
2.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法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3.若倒塌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则责任应由该过错方承担。
4.在认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证据,如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监控录像等,以确保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
建筑物倒塌赔偿责任谁承担?
建筑物倒塌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无法证明建筑物无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因过错导致倒塌时承担侵权责任;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承担补偿责任,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4.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
5.堆放物倒塌的责任由堆放人承担,若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6.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致害的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管理人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7.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致害的责任由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8.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损害的责任由施工人承担,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若其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建筑物倒塌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