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在对象、提起主体、条件、期限及审判程序等方面有显著差异。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审理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二审程序针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一、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两者的审理对象不同。
(1)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2)第二审程序则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
这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关注的是已经定论的案件,而二审程序则侧重于对尚未定论的案件进行审查。
2.两者的提起主体也有所不同。
(1)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2)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更为广泛,包括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两者的提起条件、提起期限以及审判适用的程序也存在差异。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条件较为严格,必须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二审程序则相对宽松,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可上诉。
(2)在提起期限方面,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
二审程序则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提起。
(3)审判适用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生效判决或裁定适用的程序而定,而二审程序则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条件相对严格,必须满足一定要求。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可能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法律的适用等多个方面。
只有当这些错误达到一定程度,足以影响判决或裁定的公正性和正确性时,才能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司法机关或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这些机关在发现符合提起条件的案件时,有权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三、
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在审判结果能否加刑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
这意味着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原判决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加重刑罚。
2.在二审程序中,情况则有所不同。
(1)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2)即使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也不能在二审判决中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上诉人权益的保护,防止因上诉而遭受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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