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法律效果:免除举证责任,对自认方有拘束力,且法院应基于自认事实裁判,这种法律效力确保了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
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显著的法律效果。
1.它免除了事实主张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后,对方无需再就该事实进行举证。
2.自认对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除非存在法律的特别规定,否则自认方不得随意撤销其自认。
3.自认对法院同样具有拘束力,法院应当确认并基于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而无需另行调查证据。
这种法律效力确保了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
自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自认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认必须在诉讼进行中作出,即在诉讼开始后和诉讼结束前这一时间段内。
2.自认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主要事实,且自认的事实须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一致。这要求自认不能是对诉讼请求或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而必须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承认。
3.自认还必须是后陈述者作出的,即必须有对方当事人先主张事实,然后才有自认方的承认。
4.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或承认其为真实,这是自认的关键点。
三、
自认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自认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前所述。
2.对自认方具有拘束力,即自认方不得随意撤销其自认,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即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明确了自认的特殊形式,即代理人的承认在一定条件下也视为当事人的自认。该规定还规定了自认的撤回条件和限制,以确保自认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