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需满足三条件: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该主张实质上妨碍了承租人的使用和收益;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
一、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是怎样的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1.当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时,这种主张可能源于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认为出租人无处分权,或者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要求实现其抵押权。这些主张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收益。
2.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必须实质上妨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例如,当第三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若涉及到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直接妨碍承租人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不知有权利瑕疵。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租赁物没有处分权,却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那么出租人则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二、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具体情形
文庄律师网提醒,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的具体情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当出租人将房屋转让后,虽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这种转让不影响租赁的效力,即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赁关系在承租人与新的所有人之间继续存在。
2.若出租人需要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居住利益,确保其在租赁期间内的稳定居住。
三、
承租人不知权利瑕疵的后果
当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时,其后果主要体现在出租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上。
1.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确实不知有权利瑕疵,且该瑕疵妨碍了其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那么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2.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租赁物没有处分权,却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那么出租人则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以避免因不知权利瑕疵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