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服可申请鉴定人回避、补充或重新鉴定,还可在庭审中提出质证意见。明确鉴定结论需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服怎么办

  当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首先应当明确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需要接受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鉴定人回避:

  (1)若对鉴定人的中立性或专业性存在质疑,可以根据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2)回避的理由可包括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等。

  2.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如果认为鉴定结论不完善或对整个鉴定结论不信任,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2)补充鉴定是在认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前提下,对鉴定结论的进一步完善。重新鉴定则是要求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在庭审中提出质证意见:

  (1)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质证程序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2)可以就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质证意见,以说服法官不予采信有问题的鉴定结论。

二、

如何质疑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文庄律师网提醒,质疑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主要围绕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对象和鉴定资料等方面展开:

  1.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

  (1)确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鉴定资格,其受理的鉴定业务是否在核准范围内。

  (2)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并在合法的鉴定机构执业,是否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2.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如果程序不合法,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因此,需要审查鉴定的委托、鉴定材料的提取、鉴定方法的使用以及鉴定结论的形成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审查鉴定对象的合法性:

  (1)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范围内的鉴定对象,即法定鉴定对象。

  (2)未经法律确认的对象所获取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使用。

  4.审查鉴定资料来源的合法性:鉴定资料的真实性是鉴定结论客观、科学的前提。因此,需要审查鉴定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形。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服怎么办  第1张

三、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如何关联?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审查,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如果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排除合理怀疑。

  2.注重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分析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它们是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印证。如果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或不合理之处,需要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

  3.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

  (1)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考虑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等。

  (2)在民事案件中,则需要考虑鉴定结论是否能够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解决案件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