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要求继续侦查,意味着当前证据不足支持逮捕,需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情,为后续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一、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什么意思
1.当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意味着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检察院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逮捕的决定。
2.这并不表示案件就此结束,而是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侦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3.这种“需要继续侦查”的决定,实际上是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情,为后续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二、
不批捕后如何进行补充侦查
文庄律师网提醒,在不批捕后,补充侦查的工作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提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2.如果案件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需要补充侦查时,则只能由检察院自行侦查,不能退回公安机关。
(1)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将结果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2)检察院在自行侦查时,也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以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三、
《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且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