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什么?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通常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但如能证明无质量缺陷或系第三方原因,可免责。

一、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在探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时,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当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时,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1.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这两方都需承担责任。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倒塌的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那么他们可以免除这一责任。

  2.如果倒塌是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这些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3.这一归责原则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它确保了责任的明确划分,从而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二、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这意味着,当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无需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只需证明堆放人是倒塌堆放物的堆放人,并且存在损害事实。

  2.此时,堆放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堆放物造成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堆放人应予免责,损害赔偿责任由第三人承担。

  3.而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堆放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则应根据各自的原因力承担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第1张

三、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1.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首先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未成年人自身有财产,那么在其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时,监护人需要补足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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