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流程。相关部门在接到报案等材料后应迅速审查,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的应立即立案;若认为无需立案,需及时通知控告人并允许其申请复议。
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关于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1.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2.如果审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应当立即立案。
3.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并需将不立案的原因及时通知控告人。
4.如果控告人对此有异议,他们有权申请复议。
二、
刑事诉讼法112条如何审查立案材料
1.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审查立案材料时,首先应当明确材料的来源和性质,即区分是报案、控告、举报还是自首。
2.根据材料的内容,对照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对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应当迅速且全面,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打击和追究。
3.如果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即立案,进入后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三、
刑事诉讼法112条不予立案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不予立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即经过审查后,认为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并不构成犯罪;
2.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虽然存在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不需要通过刑事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此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