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要求作品独立创作、可表达,并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等多种形式。
一、
什么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1.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定义揭示了作品的两个核心要素:独创性和可表达性。
(1)独创性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而非简单复制或抄袭他人成果。
(2)可表达性则意味着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被感知、复制或传播,如文字、图形、声音等。
2.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作品的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以及模型作品等。
二、
著作权法中作品包括哪些
文庄律师网提醒,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类型丰富多样,涵盖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各种表达形式。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
1.文字作品:如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达作者的思想或情感。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呈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专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
5.曲艺作品: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
6.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艺术形式。
7.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展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9.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用于施工、生产或说明事物原理的作品。
13.模型作品: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用于展示、试验或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