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房屋预告登记,需提交《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材料。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还需补充提交预告登记证明、维修基金交款凭证、房屋交接书、地籍与房屋平面图及契税完税凭证等。

一、

房屋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房屋预告登记时,申请人需向登记机构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包括《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若需申请转移登记,则还需补充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房屋交接书、房屋平面图以及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

  这些文件的提交是确保预告登记顺利进行的关键步骤。

二、

房屋预告登记申请条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预告登记的申请需满足特定条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

  4.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当申请人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方可向登记机构提出房屋预告登记的申请。这一规定旨在明确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房屋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第1张

三、

房屋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屋预告登记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预告登记使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成为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这意味着,尽管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但登记对象所反映的未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已受到法律保护。

  2.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一旦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并公示,该债权即转化为准物权,能够对抗第三人。这确保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在房屋被处分时不受侵害。

  3.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无论未来的房产如何流转或占有情况如何变化,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都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优先受偿权。

  这些法律效力的存在,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