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医要怎么做伤残鉴定?法医伤残鉴定需遵循严格程序,受理公安局等委托,审查病历等资料,确保公正。委托需办案单位进行,被鉴定人配合。审查流程确保鉴定准确,为案件提供证据。
一、
法医怎么做伤残鉴定
法医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来自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委托,确保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对于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必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严禁越权鉴定。
3.在受理鉴定委托后,法医会对鉴定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
4.法医会根据这些材料,结合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在检查过程中,法医可能会要求补充鉴定材料,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法医鉴定的委托操作
在法医鉴定的委托操作中,必须明确委托的主体和程序。
1.委托鉴定应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这确保了鉴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委托单位在委托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并交由法医进行审查。
2.在委托过程中,被鉴定人应积极配合法医的工作,提供所需的鉴定材料和信息。
3.对于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
法医鉴定的审查流程
法医鉴定的审查流程是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公正的重要环节。
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3.在审查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会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对于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且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委托,应当受理。
4.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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