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多发工资追回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多发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需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一、
多发工资追回期限是多久
关于多发工资追回期限的问题,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时效为一年。这一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包括多发工资的情况)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则不受此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2.但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以追回多发的工资。
二、
工资追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资追诉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1.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进行了特别规定。
2.《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则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司法解释也包含了关于工资追诉的详细规定,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标准等,为劳动者追诉工资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
劳动关系终止后工资追诉时效
文庄律师网提醒,劳动关系终止后,工资追诉时效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以追回拖欠的工资或多发的工资。
2.这一时效期间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确保劳动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
3.劳动者在追诉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在仲裁或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