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残疾证监护人变更需遵循《民法典》规定,当监护人离世或能力不合格时,需明确监护人变更顺序并申请变更。监护人顺序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有争议可诉讼解决。

一、

残疾证上监护人怎么变更

  残疾证上监护人的变更,并非随意而为,它必须遵循《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1.当监护人出现离世、能力不合格等情形时,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将受到挑战,因此需要及时进行监护人的变更。变更监护人时,首先需明确监护人的变更顺序,并按照该顺序进行顺位变更。

  2.变更监护人需到发放残疾证的民政组织机关按其程序要求申请,如有争议,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直接判定。

二、

残疾证监护人顺序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残疾证监护人的顺序如下:

  1.残疾人的配偶,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残疾人最为亲近,也最有可能成为监护人;

  2.残疾人的父母,他们作为直系亲属,对残疾人的生活和健康负有直接责任;

  3.残疾人的成年子女,他们通常有能力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

  4.残疾人的近亲亲属,如兄弟姐妹等;

  5.如果以上人员均无法担任监护人,还可以考虑残疾人的其他亲属、朋友,但这需要经残疾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认可。

残疾证上监护人怎么变更  第1张

三、

残疾证监护人争议处置

  当在残疾证监护人确定上存在争议时,《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1)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在指定监护人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若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1)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2)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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