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后者则不属于,由《民法典》调整。此外,两者在主体性质和隶属关系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一、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
1.从主体性质上看:
(1)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则必须是自然人,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条件。
(2)在劳务关系中,主体的类型更为多样化,可以包括两个用人单位、两个自然人,或者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是自然人。
2.从隶属关系上看:
(1)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也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二、
两者受哪些法律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因此它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
1.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而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调整。在《民法典》中,对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类型的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劳务提供者和劳务需求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因此一些适用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劳务关系。
三、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隶属关系
文庄律师网提醒,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隶属关系存在显著差异。
1.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