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破坏耕地,责任主要落在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他们将依法查处破坏耕地行为,并采取修复与补救措施。
一、
破坏耕地哪个部门负责
针对破坏耕地的行为,其管理责任主要落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总负责人,承担着确保耕地资源得到妥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首要责任。
2.当耕地遭受破坏时,相关政府部门,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修复与补救措施。
这些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共同维护耕地的安全与稳定。
二、
省政府对耕地保护有何责任
省政府在耕地保护方面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1.省政府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并确保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2.省政府需将耕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至下级政府,并落实到具体地块,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加强耕地监管与保护。
3.省政府还需接受国务院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
基本农田有哪些保护制度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基本农田作为耕地中的精华部分,其保护制度尤为重要。以下是基本农田的主要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明确基本农田的布局、数量和质量要求,以确保其得到有效保护。
2.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公告,以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
3.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以确保其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
4.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时,必须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即占用多少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
5.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需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到地块,并将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