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遭遇假劣种子,农民应如何依法维权?本文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列出了八种可要求赔偿的情形,并提醒农民在维权过程中要收集并保留关键证据。
一、
遭遇假劣种子如何维权
农民一旦遭遇假劣种子,伤害是致命的。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与不法经营者作斗争。《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2.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二、
索赔八种情形说明
农民在索赔时,应明确以下八种情形均可要求赔偿:
1.种子质量不合格,如纯度不够;
2.假冒种子;
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
4.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5.过期种子;
6.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
7.短斤少两、数量不足;
8.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这些情形都是农民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的依据。
三、
收集并保留证据
在种子纠纷发生后,农民需要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农民应注意保留和收集以下证据:
1.购种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2.种子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
3.证人证言,即了解情况的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4.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5.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当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时,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保留证据;
6.其他证据,如种子作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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