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房合同违约时,违约方需按填平原则赔偿,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通常不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一、
建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1.在探讨建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时,首先要明确的是,当一方违反建房合同中的约定时,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其中赔偿违约金是常见的形式之一。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建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一般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通常不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调整有明确规定。
4.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30%为限;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可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额。
5.对于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合同,可参照逾期付款利息或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等来确定赔偿数额。
二、
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
文庄律师网提醒,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不能履行:指因客观原因或法律禁止,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房屋在订立合同后毁损灭失,则构成不能履行。
2.延迟履行: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且无正当事由。在房屋买卖中,延迟交付房屋或支付购房款均属于延迟履行。
3.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面积不符等。不完全履行的确定标准以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为准。
4.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卖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即构成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