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遮挡脸部不一定侵犯肖像权,关键在于是否通过某种方式使用了可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本文探讨了肖像权的法律定义、拍脸行为的法律界定以及不侵犯肖像权的特例。
一、
遮挡脸部算侵犯肖像权吗
在讨论是否遮挡脸部就算侵犯肖像权时,我们必须先明确肖像权的法律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1.实际上,是否侵犯肖像权并非仅仅取决于是否拍摄到脸部,而更关键的是是否通过某种方式使用了可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面部特征,而是包括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因此,即使遮挡了脸部,只要其他部分如身形、衣物、配饰等足够特定和显著,使得公众能够辨认出具体的个人,也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二、
拍脸行为的法律界定
1.当我们探讨拍脸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时,需要明确的是,拍摄脸部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侵犯肖像权。关键在于拍摄后的使用方式和目的。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强调的是对肖像的使用,而不仅仅是拍摄。
因此,在公共场合或网络上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脸部并公开使用,如用于商业宣传、恶意诋毁等目的,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三、
不侵犯肖像权的特例
虽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可能构成侵权,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也规定了一些不侵犯肖像权的特例。这些特例包括: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5.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其他行为。
在这些特例情况下,虽然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但由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因此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在保护个人肖像权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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