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名誉权侵权包括侮辱、诽谤等行为,需故意实施并造成一定影响。处理报道失实时,需区分新闻单位与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界定言论自由和侵权行为,法律如何判定,且看下文分解。
一、
怎么就算是侵犯名誉权的人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故意使用侮辱、诽谤等言语、文字或行为举止,直接贬低他人的人格,毁损其名誉。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捏造事实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或利用侮辱、诽谤等手段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了一定影响,则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对于法人而言,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其名誉,并造成损害,同样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
3.在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上述行为,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
4.行为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直接的言语攻击,也可以是书面的诋毁文字,甚至包括通过行为举止来间接表达侮辱或诽谤的意图。
只要这些行为导致了他人名誉的降低或毁损,就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二、
如何认定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的认定主要基于其主观状态和行为方式。
1.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侮辱行为,即有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举止来贬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行为方式上,侮辱行为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辱骂、嘲讽、讥笑等言语攻击,也可以是通过书面文字、图片或其他形式来表达侮辱之意。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即能够被他人所知晓和感知,否则不构成侮辱行为。
三、
如何处理报道失实
对于新闻报道失实导致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1.如果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客观准确,那么即使报道内容与他人名誉有所冲突,也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如果报道内容失实,或者相关文书和职权行为已经公开纠正但新闻单位拒绝更正报道,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对于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应区分主动提供和被动采访两种情况。
(1)如果新闻材料是主动提供的,且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那么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而如果是被动采访提供的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而擅自发表,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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