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监外执行决定权可由法院直接决定或由执行机关批准。主要适用于患重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具体办理程序因罪犯所处阶段及条件而异,执行期间刑期正常计算。
一、
监外执行是什么部门批准
1.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具有双重性,既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直接决定,也可以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决定。
2.一旦决定监外执行,具体的执行工作将交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通常为当地的司法局。
这种双重决定机制确保了监外执行的决定既符合司法程序,又能充分考虑罪犯的实际情况和改造需要。
二、
监外执行适用人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罪犯:
1.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但需注意,自残自伤或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对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罪犯;
3.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三、
监外执行具体办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监外执行的具体办理程序因罪犯所处阶段及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在判决阶段,对于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明确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决定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如罪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对于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如需要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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