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因其属政治性争议,由政治机关解决,法院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具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一、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广泛且具体,其中首要的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明确指出,对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相关诉讼。
3.这是因为国家行为,如征兵、军需决定、外交政策执行等,均属于政治性行为,其产生的争议应由政治性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解决。
4.这类行为若失当,相关国家机关及其首脑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审查此类行为的合法性。
二、
国家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1.国家行为,亦称统治行为或政治行为,是指那些涉及国家安全、国际关系及国家重大策略性问题的行为。
2.在我国,这类行为主要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高级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如国防建设、外交活动等。
3.与之相对,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规章,如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4.《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排除了对这类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诉讼,因为它们需通过更高层次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调整。
三、
内部行政行为及终局裁决的情形
文庄律师网提醒,内部行政行为,特指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实施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1.《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类诉讼,因为这些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范畴,人民法院无权干涉。
2.法律还规定了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可由行政机关作出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这些裁决不服时,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列举了此类情况,通常涉及专业技术性强或特定领域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