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多种类型,如设定、剥夺、变更权利义务等行为,以及不行为。还可分为依职权和应申请、羁束和裁量、授益和负担、要式和不要式等行政行为。

一、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或决定,它包括多种类型,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设定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以及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这些行为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状态。

  2.根据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分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4.从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角度看,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从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来看,又可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分类

  文庄律师网提醒,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方式多样,以适应不同的法律实践和理论需求。

  1.基于行为性质的不同,可以区分为设定、剥夺、限制、变更权利或义务以及不行为等类型,这些类型直接反映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调整方式。

  2.从行政机关行为的主动性出发,可以分为依职权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前者体现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后者则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3.根据法律拘束的程度,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和裁量的行政行为,前者严格受法律约束,后者则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裁量权。

  4.从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及是否需要法定形式来看,具体行政行为也有相应的分类,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什么  第1张

三、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要件。

  1.主体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行政主体,即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

  2.意思表示要件强调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行政机关必须明确表达其意图和决定。

  3.送达要件则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送达给当事人,以确保当事人知晓并受其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成立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