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劳务用工免责协议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若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一方责任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条款判断。
一、
劳务用工免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劳务用工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内容的合法性。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旨在免除一方责任,同时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这意味着,在签订劳务用工免责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务用工免责协议并非一概具有法律效力,其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条款内容来判断。
二、
哪些劳务免责条款无效
文庄律师网提醒,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无效:
1.该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同时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简而言之,任何旨在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对方权益的免责条款均属无效。
三、
劳务合同纠纷责任分配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责任分配原则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1.根据该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需承担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的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或撤销的一方,则需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原告(农民工)能证明与被告(用工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或被告承认该关系存在,则应由用工方对其已履行工资给付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为劳务合同纠纷责任分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