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事实婚姻指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现行《民法典》强调婚姻登记重要性,未登记者需补办。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限制,1994年后不再受法律保护。
一、
什么是事实婚姻怎样规定
1.事实婚姻,简而言之,是指那些未经过正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社会上被普遍视为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2.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的直接规定。
3.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4.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对于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虽然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规定,但根据历史法律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应开始于1994年以前;
(2)同居需以夫妻名义进行;
(3)同居双方在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
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
在法律上,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条件约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将事实婚姻的认定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在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起诉离婚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则认定为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之后至1994年2月1日之前,同样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在同居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这一划分体现了法律对事实婚姻关系的逐步限制和规范化,旨在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三、
事实婚姻的可撤销条件
1.需要明确的是,事实婚姻本身并不具备可撤销的法律属性。因为事实婚姻并未经过正式结婚登记,所以其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效力。
2.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存在一种类似于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且该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受到了另一方的胁迫而结婚的情况,那么这种婚姻是可以被撤销的。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事实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吗?想深入了解可阅读全文,有疑问可在评论区提问,我们共同探讨。法律路上,文庄律师网与你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