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般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概括性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本文将介绍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特征及其重要性,帮助您更全面地了解这一法律概念。
一、
一般人格权是什么意思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基于其全部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概括性权利。
这种权利并不特指某一具体的权利,而是涵盖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等诸多方面,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它通常涵盖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四个核心要素。
1.人身自由确保了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2.人格尊严则反映了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尊重;
3.人格独立意味着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
4.人格平等则强调了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
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一般人格权相较于其他具体人格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概括性: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所有民事主体,无论其个体因素的差异如何,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虽然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例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定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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