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法典中,关于善意第三人指不知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情况的人。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但需满足条件。同时,制度也有适用限制,如禁止流通的动产等。

一、

民法典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规定

  在《民法典》中,善意第三人被定义为那些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情况的人,特别是在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权利人。

  1.善意取得制度则是指,当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便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虽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同时,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即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4)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二、

善意取得的适用限制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适用。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由于这些财产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因此转让这些财产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这类财产在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况。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

  4.盗窃物和遗失物。这些物品由于存在权属争议,因此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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