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事行政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民事或行政判决不满时向上级法院提出重审的请求。行政诉讼特点包括审理对象的专属性、司法活动的法定性、审查目的的明确性等。本文将详细解析民事行政上诉及其特点。

一、

什么是民事行政上诉

  民事行政上诉,简言之,即当事人对一审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结果不满,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

  1.根据规定,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对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逾期不上诉,则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上诉时,需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则费用由双方分担。

二、

行政诉讼特点

  行政诉讼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1.审理对象的专属性:行政诉讼审理的是行政案件,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这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存在显著区别。

  2.司法活动的法定性: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司法活动,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与行政复议等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行政诉讼更具司法性。

  3.审查目的的明确性:行政诉讼旨在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审查目的决定了行政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的独特性。

  4.解决范围的特定性:行政诉讼解决的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非所有行政争议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与其他诉讼形式在受案范围上有所不同。

  5.当事人地位的恒定性: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

什么是民事行政上诉  第1张

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其特定的身份和地位。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则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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