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为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约时才承担责任,呈现补充性。而连带担保中,保证人与债务人责任连带,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求偿,责任承担更为即时和无条件。
一、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区别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这体现了一种补充性质。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则与主债务人形成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且任何一方均无权拒绝。
二、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责任承担
1.在责任承担方面,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直接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设立和运作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1.《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一般保证的定义及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2.《民法典》则对连带责任保证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为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实践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